问:因承租方提前退租,按租赁合同承租方应向出租方支付装修赔偿款,经双方协商一致,承租方支付一部份装修赔偿款,但承租方要求出租方开具发票,要求合理吗?如要开具发票应开什么项目,出租方要缴什么税?
答:您好,根据《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<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>的通知》(苏地税发(1999)064号)的规定,企业向业主收取的装修押金、履约保证金等,如到期退还给业主的,暂不征收营业税;到期未退还或因发生违规、违约行为已予以罚没的部分,应按“服务业--其他服务业”税目缴纳营业税。 因此,纳税人在提供租赁劳务的同时收取的装修保证金,因承租方违规予以罚没的,应按“服务业--其他服务业”税目缴纳营业税,可以开具地税局监制的通用机打发票。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