问:我公司和德国一家企业签订的道路工程方案设计费用,未通过其机构场所或代理人开展业务,德国企业是专门从事工程专业服务性机构,设计在国外完成,请问是否要代扣代缴所得税?
答:你好,根据《企业所得税法》(国主席令63号 )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,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、场所的,或者虽设立机构、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、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,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。 根据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512号 )第七条的规定,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、境外的所得,按照以下原则确定:(二)提供劳务所得,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。 因此,此德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、场所且收入来源于境外,不征收企业所得税。 |